1.夫妻之間或將財產過戶給子女-----贈與過戶 2.買賣不動產的過戶-------買買過戶登記
3.保障借錢及債務的擔保-----------抵押權設定, 4.
遺產的辦理過戶----------繼承登記

5.已經還清欠款塗銷抵押權--------抵押權塗銷 6.不動產過戶的擔保-------預告登記
7.財產過戶給子女後的安全保障-----信託登記, 8.預先分配財產-------------遺囑訂立
9.合法節稅-------贈與稅與遺產稅的節稅規劃10.所有權狀找不到----------權狀補發

公同共有的繼承



公同共有的繼承
案例:被繼承人死亡時,總共留有三男一女,其中一人從小就入了日本籍, 由於在台灣的繼承人希望能將財產留一份給長孫,但日本的繼承人不 同意,要如何處理?(2014.03.25)

處理1.所以在所有繼承人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,就只能辦理公同共有。
      2.先由一個人出面辦理遺產稅。
      3.繳清遺產稅,再辦理公同共有。
      4.由於日本的繼承人不同意,所以辦理公同共有的時候就沒有蓋章,所以新的所有權狀 就沒有日本的那個繼承人,如果他需要的話,可以自 己到地政事務所領取。
      5..因為日本與我國有互惠關係,日本的繼承人是可以繼承遺產。
      6.因為已經繳清遺產稅,並且也辦好遺產繼承,所以就不會有罰款或是會因為未辦繼承       的 原因而被國家沒收遺產。
      7.將來如果所有繼承人取得處理遺產的共識,可以大家再出戶籍謄本,辦 理分別共有,    也就是持分1/4等等。
      8.也可以大家都出印鑑證明,用協議的方式,分割遺產,這樣就可以把遺產辦成一個人   的身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