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夫妻之間或將財產過戶給子女-----贈與過戶 2.買賣不動產的過戶-------買買過戶登記
3.保障借錢及債務的擔保-----------抵押權設定, 4.
遺產的辦理過戶----------繼承登記

5.已經還清欠款塗銷抵押權--------抵押權塗銷 6.不動產過戶的擔保-------預告登記
7.財產過戶給子女後的安全保障-----信託登記, 8.預先分配財產-------------遺囑訂立
9.合法節稅-------贈與稅與遺產稅的節稅規劃10.所有權狀找不到----------權狀補發
【未成年繼承移轉】
媽媽不幸過世,只留下一個未成年的兒子以及老公,還有一棟房屋。因為房屋是媽媽的,所以媽媽的娘家希望房屋留給獨子,那該怎麼辦?(103.04.01)(處理方式)
【信託節稅】
爸爸有一間房屋,每個月的租金收入是20萬元,現在想要過戶給兒子,但兒子的年收入也很高,過戶之後可能必須要繳納很高的所得稅,那該怎麼辦?(103.03.31)(處理方式)
【贈與移轉】
爸爸要將住家的一半過戶給已成年之女兒,過戶的不動產總公告現值是2800000元,如果按照正常過戶,必須多繳付60000元贈與稅,要如何才能免繳這筆贈與稅呢?(2014.03.27)(處理方式)
【信託登記】
爸 爸因為從事自由業的工作,怕因工作的關係,一不小心或是一個疏忽就會產生賠償問題,也會影響的住家遭到求償被拍賣,因為有這層顧忌,所以就想把不動產過戶 給兩個小朋友,但又怕不動產給了小朋友,小朋友會不會因交友不慎,被人騙了,或是小朋友長大以後,像報紙寫的一樣,把爸爸媽媽趕出去,那該怎麼辦?(2014.03.27)(處理方式)
【公同共有】
被繼承人死亡時,總共留有三男一女,其中一人從小就入了日本籍, 由於在台灣的繼承人希望能將財產留一份給長孫,但日本的繼承人不 同意,要如何處理?(2014.03.25)(處理方式)

自用住宅的定義



自用住宅的定義
案例:
一個人有兩間房屋,一間在台北另一間在高雄,他的戶籍登記在台北,而他高雄的房屋有他已成年的女兒登記戶籍在裡面,現在他想賣高雄的房屋,申報土地增值稅想要使用自用住宅的稅率,他需要把戶籍遷到高雄的家嗎?(處理方式)
處理:
1.     依據土地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的解釋: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,無出租以及無營業登記者稱自用住宅。
2.     依據土地法第34條規定,增值稅要用自用申報的面積限制,都市土地面積在3公畝以下,非都市土地面積在7公畝以下,方可使用自用。
3.     本案例中,他的女兒已成年,並且戶籍已遷入要賣的高雄的房屋,這已經符合土地法地9條的規定,所以他不需要再將他的戶籍遷入高雄的家。
4.     增值稅自用申報現在已經取消一生只能使用一次的規定,第二次增值稅要用自用申報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:
一、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‧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
    ‧五公畝部分。
二、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
    屋。
三、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。
四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,在該地設有戶籍
   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。
五、出售前五年內,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